 “我在网上买了个假手机,要不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我只能自认倒霉,谢谢检察官们……”日前,峡江县彭某收到赔偿款后,致电峡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日前,峡江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孔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时,发现其中一名受害人彭某属于弱势群体,想依法维权却找不到门路,可能符合支持起诉情形,遂将该线索移送至民事行政部门。办案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发现,2023年8月,彭某在淘宝网某店铺花费1728元购买了一部vivo手机,收到手机后发现该手机异常发烫,摄像头较为模糊,且手机屏幕出现条纹形状,无法正常使用。后被公安机关告知,该店铺销售的手机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办案检察官通过调查走访,发现彭某文化程度低,其丈夫因意外导致残疾,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为低保家庭,且其网购的手机确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办案人员告知其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彭某遂向峡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灵活运用支持起诉方式,通过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引导帮助收集证据材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效促成和解。
最终,店家孔某某与彭某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孔某某自愿赔付彭某经济损失4500元并一次性支付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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