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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检察院:为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对一涉案企业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0-03-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3月11日上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会,对江西某农牧有限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进行宣布。会议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县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县工商联、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公开宣布会上,该院承办案件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本案事实并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方面阐述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涉案的江西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是县招商引资引进的重点民营企业,公司建设、发展规划总目标是建设、打造成存栏商品育肥猪4万头、年出栏10万头规模的“猪-沼-果(林木)”生态型资源循环利用模式生猪养殖小区。公司在生产建设期间,对其所租赁的山场进行清山砍伐时未认真勘察山场界址,致使与该公司租赁山场相邻山场林木被采伐林地面积29.4亩,马尾松蓄积29.75立方米,损失120483元,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川县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积极作为,促成了该公司与被害人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落实了被滥伐山场的补植复绿责任,该公司法人和主要负责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随后,办案检察官依法对不起诉决定书进行了公开宣读并当场送达。被不起诉单位法人代表许某某、主要负责人罗某某签收不起诉决定书后表示对该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感谢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做出的服务保障工作,当场表态会认真吸取教训,学法守法,依法开展生产,积极补植复绿,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工作要求,并表示公司在2月中旬已经复工复产,预计4月中旬投产,一期存栏生猪1.5万头左右,7月底能出栏,将以实际行动保障遂川生猪市场平稳,回报社会。

县森林公安局、人民监督员、县工商联、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的相关同志先后发表了意见,对后续工作提出了建议。县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表示该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要求,对该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要求该公司后续继续做好补植复绿工作;人民监督员曾玉明同志表示对该起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为本的办案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前提下,体现了办案柔情,并在疫情防控期间,促成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保障,保障了民生;人民监督员康健之同志表示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实现人文关怀,并建议该公司要吸取教训,类似事情不能再发生,后续做好补植复绿工作;县工商联万贵红同志表示此案的办理让其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办案合法、合理,注重化解民事纠纷,符合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要求,要求被不起诉人继续做好后续补植复绿和复工复产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谢良棵同志表示此案的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坚持实事求是、支持民营企业、宽严相济的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要求被不起诉人以此为鉴,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壮大企业,回报社会;县林业局康林华同志表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体现了保民生、促发展的办案原则,建议被不起诉人签订补植复绿承诺书,做好补植复绿等后续工作,如有需要,林业局将会派员协助做好补植复绿的种植、验收等技术工作。

   此次公开宣布会是该院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一次有益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在此次会议后,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补植复绿的跟踪回访和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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