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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加油站内“捡到”加油卡 私自加油被判刑
时间:2020-09-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马某海涉嫌盗窃案,经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海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2月22日,被害人胡某使用其个人加油卡在峡江县水边镇某加油站加完油后,忘记将油卡从加油机中拔出便驾车离开。不久,被告人马某海驾驶自己的货车到胡某之前的加油机上加油时,发现胡某遗忘在加油机上的加油卡,马某海便将该加油卡拿走。

当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海在新干县某加油站用“捡到”的加油卡插入加油机时,发现卡内余额有一万余元。马某海遂用该加油卡为自己的货车加了2238.7元柴油。当晚,马某海驾车在安徽境内一中石化加油站时,又使用胡某的加油卡加了962.5元柴油在自己车内。

今年4月8日,被告人马某海主动向峡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将涉案的加油卡交给了办案民警。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海全部退赔了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胡某的谅解。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201.2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海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此外,被告人马某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及时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峡江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马某海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

 当前,有车一族越来越多,顾客持卡自助加油现象也越来越多,在加油站拾得他人加油卡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司机“捡到”他人油卡后,常常会利益熏心,打起歪主意,私自使用“捡到”油卡为自家车辆加油。上述行为看似无关紧要,实则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