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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名90后被判处罚金
时间: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劝君莫食四月鱼

万千鱼仔在腹中

近日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帅某某等5名90后被判处

5000元至30000不等的罚金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9日,帅某某从网上购买了一条橡皮艇,伙同邓某驾驶橡皮艇前往大洋洲航电枢纽禁渔区用泥鳅活饵做钓。当年7月底戴某某加入,同年8月底李某某、朱某某先后加入。2023年9月由帅某某发起,和邓某、戴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及帅某某妻子李某云组建微信群,联络钓鱼事项。他们每次钓完鱼都交由李某云到市场上出售,之后李某云按照每次参与人员,将每次卖鱼款通过微信转账进行平分,其中帅某某共计分得15000元、邓某分得15000元、李某某分得10873元、朱某某分得9714元、戴某某分得2376元。

检察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后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帅某某、邓某、戴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30000元不等,共计107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检察官说案

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设置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渔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维护生物种群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禁渔规定,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非法捕捞不可取,法网恢恢难逃脱,让我们以实际行动履行好保护水生生物环境的义务,共同构建和谐共生的美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