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和解 工资支付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2日,某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指令某购物广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丁某)立即支付员工魏某等44人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8万余元。2018年6月13日,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某购物广场。丁某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月14日,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23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9年2月21日,法院收到协执单位反馈,被执行人丁某名下有中国银行等23个银行账户、1个财付通账户,尚有部分存款余额;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丁某名下有1处不动产,该不动产处于查封状态。法院未对丁某名下财产强制执行,2019年8月13日以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在助力全市冬季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暨开展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查询丁某个人银行账户,发现有少量存款余额;向房管部门查询丁某房产状态,发现仍处于被查封状态。经向法院了解,丁某系其他纠纷导致房产被查封。
监督意见。某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执行情况、恢复执行可行性等,与法院进行了沟通。2024年1月12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并加大执行力度。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及时对该案恢复执行。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法院分别依托在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农民工支持起诉维权工作室、法官维权工作室,进行座谈会商协同履职。某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发现的丁某在其他企业持有股份、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与法院一道对丁某开展调查谈话,告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引导其履行义务。2024年1月16日,丁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支付了魏某等44人工资款等共计18万余元。
延伸监督。在办理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还发现某购物广场关联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经查,该公司46名员工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民事非诉执行一案,亦存在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及时恢复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共计30万余元工资款全部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做好根治欠薪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涉劳动者工资支付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审查,发现法院对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恢复执行。对不主动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协同履职,准确查明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成工资款得到全部支付。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涉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关联案件,依法能动监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根治欠薪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