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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检察机关依法对2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提起公诉
时间:2024-07-27  作者:  新闻来源:遂川县院  【字号: | |

2024年7月10日,由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集中宣判,3名被告人张某、吴某、李某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分别并处罚金。







具体案例


01

张某诈骗案


2023年10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张某伙同五名同案人相约通过网络游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六人分成两组,两组人员各自约定组内人员分工、赃款分成。两组共同使用平板电脑、手机作案。张某等人以赠送游戏皮肤为幌子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采取欺骗被害人操作手机领取游戏皮肤的方法,引导被害人为张某等人事先在购物平台下单购买的黄金饰品扫码付款。据统计,被告人张某参与诈骗被害人财物价值 146511.53元,其中诈骗未遂34796元。销赃后,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4万余元。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02

吴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3年1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李某在明知上线系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使用上线提供的数字人民币用于购物来转移犯罪资金。当日下午,吴某、李某在浏阳市天虹广场找到能用数字人民币支付的浏阳市集里星隆通讯店,吴某使用上线提供的数字人民币购买苹果手机,共计金额125198元,查实转移的系诈骗资金109498元,吴某将购买的苹果手机进行出售后从中获利。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资金转移提供帮助,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资金转移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遂川县人民检察院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遂川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判处吴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