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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工程项目实施合同诈骗,2人获刑!
时间:2024-07-27  作者:  新闻来源:泰和县院  【字号: | |

有的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工程项目与相关企业签订合同,再以收取高额工程保证金及订金来敛财。近期,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刘某某、谢某某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刘某某、谢某某同他人与江西省某县政府签订项目意向性协议,注册成立公司,刘某某任总经理,谢某某任常务副总经理。后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注入资金且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导致项目未实际开工建设,经相关部门解除合同后,二人仍以该项目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并收取工程保证金、订金合计70万元。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积极协同公安机关追赃挽损并释法说理,最终,被告人从“零口供”到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7月16日,泰和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




企业及个人在从事市场交易中,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同前对其资质、诚信情况,项目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对方的经济状况及有无实际经营进行审查,防范陷阱。另外,往来资金尽量选择对公账户,避免出现大额现金交易、秘密交易等情形,并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