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刘某某、谢某某同他人与江西省某县政府签订项目意向性协议,注册成立公司,刘某某任总经理,谢某某任常务副总经理。后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注入资金且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导致项目未实际开工建设,经相关部门解除合同后,二人仍以该项目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并收取工程保证金、订金合计70万元。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积极协同公安机关追赃挽损并释法说理,最终,被告人从“零口供”到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7月16日,泰和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