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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空壳公司”名义行骗,判刑!
时间:2024-07-27  作者:  新闻来源:万安县院  【字号: | |
合同在经济生活中
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与此同时
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
也日渐突出
……
日前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合同诈骗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通过张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东莞某电子公司,明确告知张某某成立新公司的真实目的及具体运作方式,并约定事后分成,欲通过该空壳公司与他人公司签订合同实施诈骗。

被告人蒋某某利用与万安县某科技公司有生意往来的关系,介绍东莞某电子公司与其对接业务。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肖某某、蒋某某使用张某某名下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工具,通过东莞某电子公司骗取万安县某科技公司连续供货,货物价值133万余元。

2021年11月,肖某某、蒋某某在其销售客户并未提出索赔的情况下,刻意隐瞒产品检测合格的事实,编造万安某科技公司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企图免除所欠的万安县某科技公司127万余元货款,未果后关闭东莞某电子公司经营场所并隐匿失联。


审查处理结果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仅退回了极少部分赃款,为此,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说理,并运用从轻从宽的相关刑事司法政策,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真诚悔过、积极配合,全力退赃退赔,为万安某科技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1万余元。

提起公诉后,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

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逐渐成为市场主体交易的基本工具,合同的规范性和交易双方的诚信度也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谋取非法利益。作为市场主体,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合同签订之前务必了解清楚交易对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对方公司存在的合法性以及交易真实性。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需要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获取收入,切勿施雕虫小技,害人也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