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8月,黄某在网上购买射钉枪、瞄准器等配件,自己动手将射钉枪改装成两把自制枪支,其中一把已于2022年9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立案侦查。黄某在2023年3月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期二年九个月。2023年10月,黄某用电网到附近农田猎获三只野猪;2024年1月,黄某又到附近山场使用另一把枪支猎获两只野兔(华南兔,“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该涉案枪支于2024年4月份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立案侦查。经鉴定,涉案自制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改制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2023年3月至2025年12月)又犯新罪,应当依法从重。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黄某被法院撤销原判缓刑,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缓刑≠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是基于罪犯人身危险性较小或者改造良好而给予的一种鼓励性措施。获判缓刑的罪犯,理应倍加珍惜机会,提升法律意识,接受监督教育。本案中黄某原本应该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真悔过,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但他却不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希望大家要引以为戒,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切莫心存侥幸心理,触碰法律“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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