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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损友”,吉安一男子敲诈勒索他人获刑!
时间:2024-10-11  作者:  新闻来源:万安县院  【字号: | |
信任是人际交往的基石
有些人却借机诱骗他人签订虚假合同
利用受害人担心承担违约责任的心理
敲诈勒索

假“兄弟”变真“损友”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结识于工厂。

2019年,刘某从被害人处借款15000元用于购买汽车,后因无力还贷于2022年中旬将该汽车转卖。2023年11月底,刘某隐瞒汽车转卖的事实,欺骗被害人同意以55000元价格购买车辆并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15000元借款也从中抵扣,被害人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却一直未实际交付车辆。

之后,刘某以签订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为由,多次单独或叫人一起去被害人住所、工作单位滋扰、纠缠被害人及其家人,向被害人索要合同约定的钱款,并使用多个qq账号冒充“大哥”“打手”等身份伪造聊天记录或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至案发,累计敲诈勒索被害人50000余元,其中7000元未遂。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并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并借此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意思,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因素的影响。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公序良序。


检察官提醒




朋友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真诚相待,被告人刘某却因贪图不义之财,不念朋友借钱情谊,无视朋友家中困境,隐瞒汽车被卖事实诱骗被害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通过恐吓威胁一步一步将被害人拉入陷阱,被害人在遭遇敲诈勒索时不敢声张的处理方式,无疑在沉默之中助长了刘某的气焰。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遇到敲诈勒索时,第一时间要保持冷静,不要在恐慌状态下进行钱款交易在确保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拖延时间,尽力保留被敲诈的证据。越怕事越不敢声张,不法之徒会更加嚣张一定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