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4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吉安市青原区某乡镇农贸市场猪肉店前,趁刘某某在路边摊位买菜之际,从刘某某上衣口袋中扒窃钱包,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扒窃后,被告人邓某某将盗得的现金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24年6月6日,公安机关将邓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具有前科。经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