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网上看到兼职广告,称协助买手机、电脑等产品可以赚取报酬,便通过广告留下的微信与上家取得联系。
几天后,李某在上家的指示下带着身份证、银行卡在约定的茶楼碰面。上家先用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在手机上操作,然后告诉李某钱已经转到其银行账户内。随后,李某按照上家的指示,在银行柜台将上家转入其卡内的24700元全部取现并交给上家,从中获得400元报酬。经查,该24700元系诈骗资金。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