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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发布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前公告
时间:2020-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25日,安福县检察院发布该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第1号公告。

该院在办理一起失火刑事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刘某某在自家自留地堆烧杂灌时不慎引燃附近的几处山场并引发森林火灾,致246.9亩防护林(公益林)重度受灾。

该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既涉嫌犯罪,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0年3月30日决定对刘某某立案审查,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发布公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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