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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4月28日在吉安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朱德才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大庆之年,也是全市上下感恩奋进、砥砺前行之年。一年来,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和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坚定不移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强化政治担当,在服务大局中展现检察作为

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突出打击非法集资、传销、“套路贷”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56人;对被害人众多的金融犯罪案件,快捕快诉,从重打击,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妥善办理涉及被害人340余人、涉案资金1.49亿余元的袁鑫钢、曾彩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配合侦查机关追回资金4800余万元;加强与金融办、银保监局及人民银行等单位的协作交流,健全工作机制,形成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合力;深入社区、大学校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着重提升老年人、高校学生防骗防诈意识。助力精准脱贫,对贪污挪用扶贫款物的“蝇贪”,快捕快诉,依法严惩;积极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妥善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支持起诉帮助农民工维权案件,努力帮助涉案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开展司法救助,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及时依法救助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办理谢观妹申请司法救助案,为防止其因案致贫提供了有力帮助;深入脱贫攻坚一线,结对帮扶贫困户891户,落实帮扶资金599万元。助力污染防治,严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95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补植复绿2万余株;结合办案积极追偿生态修复费用,让违法者为恢复环境“买单”。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有黑必扫、除恶务尽,针对扫黑除恶大量案件进入起诉阶段,既保持强大攻势,又坚持法治底线,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265人,起诉658人,依法办理傅晓刚、李志华等一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市检察院对所有涉黑涉恶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统一把关,全市共追加逮捕涉黑涉恶犯罪21人,纠正漏诉5人,追加认定涉黑涉恶案件6件,依法不认定涉黑涉恶案件8件。提升办案效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03件次,把事实和证据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所有涉黑涉恶案件原则上在移送之日起30日内起诉。坚决“打伞破网”,将摸排保护伞线索作为办案必经环节,摸排涉黑涉恶犯罪线索90条,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3人。聚焦“打财断血”,发出涉案财产处置意见书11份、财产刑量刑建议19件,合力追缴涉黑涉恶资金2189.6万元、房产146处。推进“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向相关行业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7份,助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从稳增长、促就业、保稳定的全局出发,加大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力度。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打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72人。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理非公企业诉求93件,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不批准逮捕5人,不起诉15人,依法妥善办理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对无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1人,尽量减少因办案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做优法律服务,促进守法经营,开展法律咨询、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检企活动285次,编发服务指南8000余份。

二、践行为民司法,在平安建设中发挥检察作用

坚决惩治各类刑事犯罪。顺应人民群众的平安需求,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积极参与平安吉安建设。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087人,起诉4584人,同比分别上升7.7%和12.9%。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起诉34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切,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开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药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8人。着力提升公众安全感,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起诉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90人,起诉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1016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起诉504人。对社会关注的吉州“2·21”案件,准确把握定性,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郭开滨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打击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起诉2198人。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着力打击大宗毒品犯罪、源头性毒品犯罪,起诉涉毒犯罪250人。坚定不移反腐败,严惩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起诉39人。

大力加强特殊群体保护。积极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13人,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21件,帮助农村老年人、未成年人获得赡养费、抚养费。落实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不批捕35人,不起诉20人,附条件不起诉9人;对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批捕141人,起诉178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与相关部门合力预防校园犯罪特别是性侵犯罪,两级检察院领导全部担任法治副校长,检察官进校园开展法治宣讲100余场;协同教育行政部门重点督查边远乡村、城乡结合部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32所,促进落实性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女生宿舍封闭管理等制度,建立校园犯罪案件报备、校园性侵案件零报告等工作机制,推动把校园建成最安全的地方。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回应群众诉求,依法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件334件。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努力做好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深化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共同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集中开展矛盾排查化解工作,落实首办责任制、领导包案等制度,为新中国70周年大庆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三、牢记宪法定位,在司法办案中强化检察监督

深入推进刑事诉讼监督。牢记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3件、撤案28件,纠正漏捕42人,纠正漏诉42人。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8件。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监督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207人;审查执行机关提请特赦罪犯103人;办理社区服刑罪犯收监执行监督案件6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361名逮捕后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在押人员,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节约司法资源,彰显司法文明。

精准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坚持有诉必理、有案必办,受理审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75件,同比增加8.26%。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98件,提出、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9件,启动再审程序7件,目前人民法院已改判4件。着力维护程序公正,办理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19件。加强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发出检察建议77份,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坚决打击滥用诉权,办理民间借贷、劳动报酬、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虚假诉讼监督案件6件。围绕促进依法行政的共同法治目标,办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案件49件,发出检察建议43份,全部得到采纳。

大力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重托,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大局,加强公益司法保护全年公益诉讼立案526件,居全省前列,其中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09件,提起诉讼13件。开展“赣江”吉安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矿山治理修复、库区违占整治等专项监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87件,督促治理被污损的林地、耕地526.4余亩,治理被污染的水域63.5余亩,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283余吨。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等专项监督,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85件,督促监管部门下线网络外卖问题商户54家,清理校园周边销售不合格“五毛食品”商店120余家。着力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7件,督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税收1550余万元。井冈山市检察院针对革命烈士墓、烈士墓园设施管理问题发出检察建议6份,以实际行动捍卫英烈荣誉和尊严。顺应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无证幼儿园违规经营、公共设施安全等公益诉讼案件16件。配合地方政府,对网箱养鱼、牛蛙养殖、饮用水安全等进行专项监督,5件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四、坚持提质增效,在深化改革中激发检察活力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检察官遴选、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能进能出,补充遴选员额检察官4人,退出10人。落实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政策,稳步推进职务职级套改、择优选升,激发改革内生动力。推进检察辅助事务社会化,招聘聘用制书记员121名,为司法办案提速。完善检察人员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以及司法能力、职业操守,并将扫黑除恶、公益诉讼等工作量化考评,促进担当实干、优质办案。压实领导办案责任,院领导直接办案5397件,其中涉黑涉恶、公益诉讼等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408件。

推进检察体制机制改革。按照业务性质、案件类型等因素,分别设置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或专业化办案组织,完成内设机构重构性改革,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全面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加强捕诉衔接,提升办案质效。推行“派驻+巡回”刑事执行检察方式改革,对吉安监狱开展巡回检察,监督整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方面问题28项。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全面完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应用,建设自动轮案、远程提讯、智能语音、智慧公诉等办案辅助系统,提升检察信息化、科技化应用水平。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认真履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958件,适用率56.1%,位居全省前列。严格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律师在场见证等程序性要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一审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被采纳1866人,采纳率85.9%,被告人上诉率仅为7%,相比同期刑事案件上诉率低8.9个百分点。张涛等19人涉恶案件,17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当庭悔罪,极大提升司法效率。

五、加强政治统领,在锤炼队伍中提升检察能力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持续加强理论武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及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落实党建责任制,将党建履责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与业务工作同考核,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牢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永葆政治忠诚,保持政治定力。

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把握目标任务,突出主题主线,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始终,着力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检察人员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增强。市检察院领导班子在抓紧抓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部署的专项整治基础上,对7个课题开展调研,检视问题28个,落实整改措施44项;同时指导县级检察院扎实开展主题教育,上下联动一体整改,引领检察干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把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

持续改进纪律作风。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廉政约谈9人次,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58个,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6人。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聚焦捕诉一体、适用认罪认罚等改革后的廉政风险防控,加强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和业务通报,坚决防止司法腐败。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怕、慢、假、庸、散”作风顽疾。

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充分运用“学习强国”“检答网”等平台加强日常学习,组织全员参加视频培训20期,参加上级院业务培训351人次。加强业务分析研判和典型案例学习,培养“工匠精神”,培育检察精品,8件案件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促进全面争创一流,饮用水源公益保护等7项工作在全省推广或作经验介绍,涌现出“全国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先进集体”、“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等省级以上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13名。

六、推进阳光司法,在接受监督中完善检察工作

认真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全面贯彻、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检察机关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向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公益诉讼、民事审判监督等工作45次,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等专题调研16次,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40件。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向市县两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通报工作17次,办理政协委员提案4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络,走访797人次,邀请观摩庭审、参加检察开放日、座谈交流等507人次。

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着力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6031件、法律文书2953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751条。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安排律师阅卷1093次,办理网上辩护与代理预约237件次。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组织参与监督办案24次。深化运用“互联网+”工作模式,通过“两微一端”发布检察信息3405条。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市检察院举办了检察护航民企发展、刑事执行检察主题新闻发布会,促进阳光司法。

自觉接受履职制约。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与监委的沟通衔接,认真听取人民法院提出的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和变更起诉等建议,认真办理公安机关提请的不捕不诉复议复核等案件,共同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检察工作的点滴进步,离不开市县两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各位代表依法监督、建言献策。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与党委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我们服务大局的贡献率还不够高;“四大检察”发展还不够平衡;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和能力素质还不够过硬。对此,我们一定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牢牢把握“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检察工作总要求和“稳进、落实、提升”检察工作总基调,坚持政治统领,积极服务大局,加强法律监督,深化改革创新,打造过硬队伍,为实现“三个走在前列”、“两大战略任务”、“六个奋勇争先”,不断开创吉安老区高质量跨越式可持续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着力强化政治统领。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巩固和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二是着力服务发展大局。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从严从快惩治涉疫情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严厉打击金融等领域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惩治涉农领域犯罪,保障决胜脱贫攻坚;积极参与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助推高质量跨越式可持续发展,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依法全面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积极顺应群众期待,着力解决群众信访突出问题,推进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三是着力加强法律监督。努力做优刑事检察,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提升司法效能,有力惩治犯罪。精准监督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实效,推进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质性违法问题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大力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常态化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工作,积极稳妥拓展新领域案件。

四是着力推进改革创新。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检察职业保障政策。加强监督制约,严格规范检察权运行,落实过问或插手干预办案“三个规定”。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司法效能。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健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积极探索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室工作。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司法办案和管理质效。

五是着力打造过硬队伍。加强能力建设,推动全员政治轮训,注重培养专业素能和职业操守,促进争先创优。狠抓队伍教育整顿,突出正面教育,强化以案示警,加强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以“零容忍”态度查处自身腐败。扎实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确保检察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位代表,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出发。新的一年,我们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决落实市委工作部署和本次大会决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担当实干,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实现吉安高质量跨越式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一、有关用语说明

    

    1.司法救助见报告第2页第12):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检察建议见报告第3页第13):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及其他检察建议五种类型。

3.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见报告第4页第8):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4.支持起诉见报告第4页第21):《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主要包括以下情形: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因工伤事故、雇员受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低保户请求侵权赔偿的;其他确需支持起诉的案件。

    5.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5页第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期满后,依据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6.“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见报告第5页第13):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群众来信事项分别告知受理、补充材料、移送等审查处理情况。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移送的群众来信之日起3个月以内,答复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

7.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6页第4):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必要继续羁押,依法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书面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8.虚假诉讼见报告第6页第14):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逃避债务或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公民财产等权益的行为。

    9.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见报告第8页第5):指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10.巡回检察见报告第8页第6):指在现有派驻检察模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以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为基础,调整充实和整合力量,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对监管场所进行巡回检察,包括常规巡回检察、专门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交叉巡回检察等。2019年7月1日起,监狱巡回检察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见报告第8页第11):2018年10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2.检答网见报告第10页第2):指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研发、在检察机关内网运行、全国四级检察院共同使用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全体检察人员提供法律政策运用、检察业务答疑服务,被称为检察人员的线上学习课堂、业务论坛和良师益友。

13.过问或插手干预办案“三个规定”见报告第13页第11):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有关案事例介绍

 

1.袁鑫钢、曾彩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3年10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袁鑫钢、曾彩虹注册成立的吉安福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电视媒体、推介会、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利息及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签订服务协议和共同理财协议的形式,向345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4945.73万元。2016年6月,两被告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本息。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与纪委、公安、法院沟通,完善财产处理方案,促成345名集资参与人选择了相应的还款方案并签订了和解协议。截至目前,已返还集资参与人4866万元,最大限度挽回了集资参与人损失。经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袁鑫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曾彩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谢观妹申请司法救助案:2019年3月24日,申请人谢观妹的丈夫周某某在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遭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19年7月28日,周某某经多方治疗无效后去世,期间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安葬费等共计30余万元。肇事者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执行逮捕,且系红卡户,妻儿均已去世,在支付了8000元医疗费用后,无力继续履行赔偿义务。井冈山市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先后多次派检察官到井冈山市新城镇走访被害人亲属谢观妹,了解到谢观妹为救治和安葬丈夫,背负巨额外债,又未得到肇事者足额赔偿,自身健康状况不好,加之无固定收入来源,家中丧失主要劳动力,身心及财产都遭到重创,生活陷入困境,精神极度痛苦,遂对其进行心理抚慰和心理疏导,同时告知其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收到谢观妹递交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后,井冈山市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核实,为申请人申领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10万元,以解其燃眉之急,为防止其因案致贫提供了有力帮助。

3.傅晓刚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2年以来,傅晓刚、皮继刚二人通过开设赌场、利诱收编等方式吸收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强势地位、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以暴力及社会上的暴力名声为依托,在新干县金川镇、溧江镇、桃溪乡一带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42起,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招投标及娱乐行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破坏了新干县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9年12月26日,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新干县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4.李志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5年以来,李志华通过吸收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强势地位、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以暴力或社会上的暴力名声为依托,在安福县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行为49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赌博违法行业、建设工程领域及工程招投标行业、沥青行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安福县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9年9月14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安福县人民法院。2019年12月9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志华等29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十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2015年5月,安福县某建筑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停止对井开区某彩印公司项目工地的建设施工。安福县某建筑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民工的劳动报酬,致使多名民工在井开区管委会集体上访,给当地的招商引资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审查起诉阶段,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绝大部分被欠薪民工仍在安福县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遂对该公司负责人郭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促成民工代表与其达成和解,郭某某除足额支付13.6万元劳动报酬外,还向民工补偿了10.3万元。2019年4月8日,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6.吉州“2·21”案件2019年2月21日7时许,郭开滨在吉州区吉安八中附近,持刀砍伤彭某某、魏某某等11人。吉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郭开滨在上学高峰期、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无故持刀砍伤路人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对其提起公诉。最终,郭开滨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张涛等19人涉恶案件:2017年下半年以来,为垄断碎石料供应业务,获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涛经常纠集被告人陈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万安县窑头镇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严重扰乱当地社会公共秩序。其中,张涛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陈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系集团成员。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7名被告人先后认罪认罚。2019年5月1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一天内完成全部庭审活动。2019年9月11日,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涛等19名被告人8个月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

8.饮用水源公益保护举措:根据最高检“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省检察院“五河一湖一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要求,吉安市检察院结合服务全市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局,部署开展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全市检察机关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划、立、治”作为重点环节,对93个乡镇集中供水站、21个饮用水源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我市大部分乡镇都设有集中供水站,有些由乡镇出资并管理,有些由水投公司与私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交由私人经营管理,存在未经环境评估、未取得卫生许可、未取得取水许可、未缴纳水资源费、取水点没有设置隔离保护设施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9份,同时与监管部门共同会商解决方案,督促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9个,整治、关停非法排污口8个,拆除网箱养殖面积3万余平方米。专项监督工作情况被最高检、省检察院采纳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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