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在赣江禾水河畔对该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展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活动,实现司法办案与生态修复双赢。

该案中,涉案当事人刘某某、崔某某、肖某某为谋取私利,在赣江禾水河流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设备捕捞水产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目前,该案经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认定崔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肖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并未就案办案,而是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向涉案当事人阐明其行为对渔业资源的危害及法律后果。经过教育,涉案当事人自愿开展增殖放流,恢复生态。

为确保生态修复科学性,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征求县农业农村局水产专家意见建议,并根据受损水域生态特点,让涉案当事人购买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等本地鱼苗70万尾。活动当日,在检察官、法官和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的共同参与和监督下,在吉安县赣江经济鱼类增殖放流点对70万尾鱼苗进行有序投放,确保赣江水域生态可持续发展。
为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在增殖放流后,检察院干警向周边群众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单和以案释法的方式,普及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相关规定,强调非法捕捞的生态危害和法律后果,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进一步增强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