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通过采用“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模式,对生态修复类案件开展一体联动履职,助力推动赣江流域生态保护。

2024年9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刘某、陈某以食用为目的,在禁渔期到禁渔区赣江干流吉水段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鲤鱼、草鱼等水产品,捕获渔获物共计1600元。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三人的行为破坏了赣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遂将线索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因三人犯罪情节轻微,拟作不起诉处理,遂将案件通报至行政检察部门。围绕此案是否作不起诉、行政处罚必要性进行公开听证。
2024年年底,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杨某等三人主动购买了共计2500元鱼苗,在“公益诉讼增殖放流基地”进行增殖放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义务,由“捕鱼者”变成“补鱼者”。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近日,检察机关在对杨某等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向县有关单位制发检察意见书。县有关单位对杨某等三人共处1.6万元罚款,三人当日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