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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款还帮忙“代收”转移,两人被判刑!
时间:2025-07-18  作者:  新闻来源:青原区院  【字号: | |

如果有人找你借银行卡

说“帮我收个钱,转一下就给你好处费”

你会答应吗?

这些看似轻松的 “赚钱捷径”

实则是通往犯罪深渊的陷阱!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底,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经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明知接收转移的资金是违法所得,仍然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开展“代收”业务,帮助上线接收转移资金。


杨某某使用自己的3张银行卡收取转移被害人资金13076元,获利3900元。张某某使用自己的2张银行卡收取转移被害人资金9977元,获利1800元。案发后,杨某某、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损失。


日前,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某某、张某某被法院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类型层出不穷,面对各种“轻松赚钱”的机会,广大群众要提升法律意识,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千万不要以为用自己的银行卡帮他人转移资金、“代收”钱款是无关紧要的小事,这看似简单的操作,很可能已成为犯罪分子洗钱、转移赃款的帮凶,不仅会面临法律的严惩,还会对个人信用和生活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个人银行卡等金融工具,绝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若发现身边存在可疑的转账交易、洗钱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为维护社会金融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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