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网站无障碍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机构设置
在线举报
检察长信箱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案件信息公开
法律法规
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活动>>典型案例
男子因非法捕猎“锦鸡”,获刑!
时间:2025-08-11  作者:  新闻来源:安福县院  【字号: | |

俗称的“锦鸡”实为白鹇

白鹇(学名:Lophura nycthemera)是鸡形目雉科鹇属鸟类 [16],属于大型鸡类,2021年,被评定为中国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下旬,无狩猎证的廖某持气枪到“宿冲里”山场射杀了四只“锦鸡”,并将猎获物带回家杀好放在冰箱冷藏。同年11月底,廖某射杀了三只“锦鸡”和一只“麂子”,并将猎获物带回家杀好,分割放在冰箱冷藏。经依法鉴定,廖某猎捕的野生动物“锦鸡”为白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麂子”为黄麂,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廖某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6539.9元。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廖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7月,一审法院经审理,鉴于廖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自愿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廖某拘役二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

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

检察官呼吁大家

拒食野味,停止杀掠

保护动物,人人有责


版权所有: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