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在县城某农贸市场租赁一摊位卖鱼多年,2025年9月30日租赁到期后未竞得该摊位继续经营权。同年10月2日该市场物业运营公司发出通知:未竞得租赁权的租户于10月8日前全部清场。
2025年10月11日上午,肖某未遵守规定继续在原摊位卖鱼,与前来要求其搬离摊位的农贸市场管理人员许某发生口角,肖某情绪激动拿起菜刀砍中许某后脑,随后第二刀被许某用手挡住,造成其左手受伤。经过的农贸市场管理人员见状立刻上前劝阻,夺下肖某手中的菜刀。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肖某在现场等警察到来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受害人许某8万元并取得谅解。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
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