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吉水县检察院就受理的一起盗窃案举行了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侦查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人民监督员、市院侦监处领导等人参加,听取上述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等意见。
会上,首先由承办检察官介绍了肖某平盗窃案的基本案情、证据情况以及法律适用条款。然后由公安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一方、被害人一方、人民监督员依次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情况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主持人宣布公开听证结束。会后,市院侦监处各位领导针对这次公开听证会提出了指导意见,为更好地开展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肖某平:一是认罪悔罪态度好,系主动投案自首,属初犯、偶犯,恳请司法机关从宽从轻处理;二是本案涉案金额较小,被盗物品已归还被害人;三是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理。承办检察官在综合以上因素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平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的必要。4月2日,吉水县检察院对肖某平盗窃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是否(不)批准、决定逮捕前,组织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上述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等意见,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是为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探索建立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机制的工作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