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管辖
1、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3)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4)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申诉受理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